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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息系统》案例讨论-1999程序员吕科事件-程序员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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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息系统》案例讨论-1999程序员吕科事件-1

吕科事件

吕科其人

吕科是父母的骄傲,他出生在偏僻、闭塞的宜宾地区珙县芙蓉矿务局,16岁时以宜宾一区第一名的成绩被北京大学物理系录取,被人们称为“巴蜀神童”。

美中不足的是吕科自幼体弱多病,小小年纪就戴上了厚重的近视镜,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也差。幸好,对吕科来说,只要有电脑就有了一切,大学时代,天赋极好又心无鹜的投入,使吕科迅速成长为电脑网络领域的优秀人才。据北大一位老师介绍,吕科的专业课成绩并不算好,但他的电脑水平要超过计算机系硕士生的水平。临毕业时,吕科与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创立了中国动感技术工作室,这个专门探讨网络技术的网站一创立,立即受到了国内同行的关注,吕科浪漫的网名——怡红公子也成了众多网虫熟知的名字,很快,吕科被中国微软协会吸收为会员,成为国内网络界佼佼者。

加入北方群网

1998年,年仅20岁的吕科从北大毕业,受同学的邀请,加盟到河南北方群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尽管吕科的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初到公司时,他甚至不会煮方便面,但了在工作中的表现却相当出色,不久,他就被任命为“企事业名录系统(114工程)”项目负责人。半年时间,这项标额为180万元的项目即告完工。北方群网公司对吕科更加器重,紧接着另一个项目——网站快速发布系统(AWE系统)的开发重担又落在了这个年轻人的肩上。

1999年年初,吕科带领4位同事投入到AWE系统开发工作中,每天晚上8时左右,吕科在住室的电脑上开始他一天中的主要工作,凌晨2点休息,上午睡觉,下午到公司了解该项目辅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或参与其它较小项目的开发工作。在他和4位助手的共同努力下,该系统在1999年5月已具雏形,并在平顶山市试装机运行。在此后的修改完善中,该系统的功能日趋健全,先后有六、七个地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参观了该系统的演示后,与北方群网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1999年9月,与吕科同时来北方群网公司的另两名北大同学因故离开该公司。为了留住吕科,公司领导层对吕科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怀,不仅为他租了面积更大的住房,还聘请专人照顾吕科的生活起居,同时请来吕科的父亲吕伯岳,让他代替吕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吕伯岳在郑州期间,公司领导待他礼遇有加,宴请、旅游自不待言,更向他表达了公司留住吕科的诚意,以及毋庸置疑的、坚决要按《劳动合同书》执行的承诺。吕科父子为公司的行为感动着,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北方群网公司经理人格和道德品质的高尚上,寄托在那份薄薄的《劳动合同书》上……

为了多一根救命稻草

按吕科与北方群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规定,吕科的月薪是2500元。由于主持开发114工程和AWE系统两个大型项目,他还应该从114工程项目中分得奖金12万多元,从AWE系统项目中分得奖金为《合同额-税费》×10%+合同额×1%,按该公司的预测,AWE系统在省内的合同额为400万元,合同兑现后,吕科应得奖金在30万元以上。

毫无疑问,如果北方群网公司按劳动合同办事,吕科早就是名符其实的高薪阶层了,然而,他等到的却是为数不多的奖金和大量大量无从验证的理由、渺无期限的等待以及把耳朵磨出老茧来的承诺。

1998年秋,北方群网公司的经理们曾不止一次地口头许诺要在年终给吕科发高额奖金,他像观海市蜃楼一样着实兴奋过。但年终,海市蜃楼终于消失的时候,景像令他大失所望,奖金只有几千块钱。1999年春,114工程项目最终交付用户,但吕科应得的奖金却迟迟不能兑现,直到1999年年底,他从该项目实得的奖金才只有4万元。公司领导层言而无信的结果,导致了吕科对他们的怀疑和警惕。在维护正当利益时,如何使自己多一根救命稻草呢?几乎毫无涉世经验的吕科不得不分出心来考虑这个棘手的问题。

尽管反欺骗的经验不多,但吕科还是找到了与欺骗做斗争的法宝。1999年5月,他在自己主持开发的第二个大型项目——AWE系统中设置了时间锁,如果公司覆行合同条款,他将如实地把“钥匙”(即项目源程序代码)交给公司,使系统正常运行,否则,系统将在2000年3月1日后处于瘫痪状态。

2000年2月13日,吕科回到他供职的河南北方群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领导、同事寒喧后,他再次提出了自己的奖金问题,经理王新文面露不悦,但他还是信誓旦旦地保证,公司会按劳动合同办事,该付给吕科的钱一分都不会少。看着这种熟悉的表演,吕科没有再说什么,他知道,郑州,确定无疑成了他的“滑铁卢”。

此后三天,吕科不断与远在上海的朋友进行联系,并最终敲定,到上海创办自己的公司。2月17日下午,吕科携带着简单的行李和他负责开发的AWE项目源程序代码,没有与公司的任何人打招呼,登上了飞往上海的班机。

3月初,吕科作为股东之一的上海聚声电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面对新的工作,他重又充满了激情。是的,值得他做的事太多了,来日方长,经济上损失一点无所谓,何况,一想到那个由他导演的恶作剧就要拉开序幕了,他的心里还荡漾着一丝报复的快感…… 时间锁,即将把系统锁定……

吕科的不辞而别,给北方群网公司带来了不小的震动,几位经理则暗暗的叫苦。这个二十岁刚露头的年轻人给他们的印象不错,是个典型的工作狂,除了玩电脑、编程序,别的什么都不关心,参加工作不到两年就已经主持完成了两个大型工程项目,挑起了公司的业务大粱,但他们心里都明白,原来公司答应给他的奖金没有完全兑现,他的出走肯定跟这事有关,那么,他会善罢干休、一走了之吗?

2月20日,北方群网公司对吕科主持开发的网站快速发布系统(AWE系统)进行了检测,果不出所料,只要时间一超过2000年3月1日,该系统就处于瘫痪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设时间锁的人无疑是吕科,拿“钥匙”(AWE系统的源程序代码)的人当然也是他。然而,现在他却不知所踪了!北方群网公司的上层并没有惊谎失惜,他们一方面与吕科的家人联系,一方面试图代开时间锁。使他们庆幸的是,这套用于政府上网工程的系统还处于试用阶段,既是试用,总会有理由来向用户解释种种“不测”问题。安抚用户的技巧,他们还是有两招的。

2月26日,吕科的父亲吕伯岳接到北方群网公司的一位副经理的质询电话,吕伯岳承认了吕科设置的时间锁,只要公司答应付给吕科他应得的奖金,吕科可以打开时间锁,这位副经理回答,这事他做不了主,要同王新文经理协商后再说。放下电话,吕伯岳即与儿子进行了联系。吕科告诉父亲,他设置的时间锁并不会破坏系统,更不会损伤硬件设备;只要公司有诚意履行合同,他在上海立即可以打开时间锁。吕伯岳放心了,他相信自己的儿子是善良的,没有恶意使公司遭受损失,也相信儿子是聪明的,完全有能力在上海实行远程即时开锁,剩下的,就是取决于北方群网公司协商结果了。他甚至想,如果公司确实困难,少给一点或只打个欠条,他也要想办法说服儿子让系统先正常运行。毕竟,他是过来人了,儿子有些过激的做法他是不赞成的。

2月27日、28日、29日,三天过去了,北方群网公司一直没有再给吕伯岳联系。他有点沉不住气了,再次拔通了吕科的手机,吕科告诉父亲,时间锁确定会在3月1日后起作用,如果公司认为他们应该付的合同上规定的劳务成本太大,那就让AWE系统先“休息”一段时间,吕家父子不能放弃自己应得利益。

儿子是胸有成竹的,可吕伯岳越发不安起来。3月1日,AWE系统就要停机了,后果会有多严重呢?吕伯岳不知道。他一边盼着北方群网公司的电话,一边深深地自责,当初为何同意宝贝儿子到郑州落脚?! 

时间锁“锁”住了谁?

2000年2月26日以后,吕伯岳的心一直在胸口提着。刚开始他认为公司不信守合同是自做自受,他要“寸土不让”;此后几天公司一直没露面,他推测公司可能是找到了开锁办法或是放弃了该系统,心中不免失望;当确信公司并无良策时,他又纳闷,系统即将停机,公司怎么不急?他们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3月8日,吕伯岳终于盼来了北方群网公司的电话。吕伯岳提出,在114项目工程中,北方群网公司尚欠吕科8万多元;AWE系统虽还没有与客户签订合同,但吕科将来应得30万元以上;只要公司再付给吕科20万元,吕科就可以打开时间锁。他的提议遭到了北方群网公司的拒绝,双方的协商以失败告终。

3月9日,北方群网公司向郑州市警方报了案。3月31日,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提供的线索,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会同徐汇公安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枫林警署、徐家汇警署共同侦查,将吕科有可能出现的宛南地区和某计算机网络公司的两个目标锁定。经周密部署,郑州警方以涉嫌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上海将吕科拘留。警察出现在吕科面前时,吕科拿出一张软盘,轻松地说:“没什么大不了的,用这个解密就行了。”虽然4岁读书、16岁考进北大、精通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经历令人羡慕,但是现年22岁的吕科竟然糊涂到对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也浑然不知,法律观念淡薄到如此地步,除了惋惜之外,更值得社会各界深思。

4月3日,吕伯岳接到郑州警方电话,得知儿子已被刑拘在郑州市看守所,他立即赶往郑州,开始了令他心碎的奔波。

想到生活能力很差的儿子突然被关押了,想到原本胜利在望的推测变成了身陷囹圄的现实,吕伯岳生怕儿子受不了这打击而精神崩溃。心急如焚使他乱了方寸。重到北方群网公司,吕伯岳再不是座上宾了。北方群网公司提出,为开发AWE系统,公司付出了30多万元,吕科恶意设置的时间锁,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更无法估量,因此,吕伯岳要赔偿公司30万元并写出悔过书,公司可以考虑到警方通融通融,释放吕科。

4月13日,吕伯岳向北方群网递交了悔过书,但北方公司经理王新文认为悔过书不够深刻,要他重写后面对公司全体员工宣读。悔过书该怎样“深刻”,吕伯岳实在没招,30万元巨款,吕家更是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私了”的路子被堵死以后,吕伯岳意识到,他只能求助于法律了。

在郑州市公安局,吕伯岳为儿子申辩道,是北方群网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在先,才有吕科的防范行为在后;3月1日前,公司已经知道时间锁的问题了,他们完全能够采取合理、合法、及时的手段阻止系统瘫痪;AWE系统只是在试用阶段,如果用户感觉系统不可靠,有选择其它供应商同类产品的机会,不存在经济损失的问题。郑州市公安局给他的回答是,北方群网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吕科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调解或诉诸法律,吕科在自己开发的程序中添加有害数据(设置时间锁),构成了破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事实;吕科是否有罪、怎样量刑,要等刑侦和检察部门来做决定。

未来,仍是一团谜

心急如焚的吕伯岳在孤立无助时想到了新闻媒体,4月20日,他到河南一家报社求援,随后,该报记者为澄清事实,对有关方面进行了采访。

记者电话打到省公安局计算计网络安全监察处,但不巧的是,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到洛阳学习去了。记者是又拔通了郑州市公安局的电话,郑州警方认为,他们正在对此案做进一步的查证审理工作,尚没有最终结果,新闻界不宜过早介入。郑州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负责人说:“IT行为是发展速度极快的行业,相关的法律不完备,可操作性较差,定罪量刑的争议和分歧都很大。” 

而信息业界专家的观点是:任何一个软件开发人员处在吕科的情况下都会考虑到用设置时间锁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做法违背了职业道德,行业性质决定了加装时间锁的行为是应该受到禁止的;北方群网公司和吕科都要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北方群网的态度

当事方北方群网公司则对此事三缄其口,对记者多次提出的采访要求,采取了推诿的态度。4月24日,该公司一位王先生正式答复记者:北方群网公司不接受采访,他们等待着法律的判决。4月26日,援助吕伯岳的报社以《巴蜀神童入狱河南(之一)》为题报导了此事,并准备做后续报道。

“五一”假日期间,吕伯岳拿载有此文的报纸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及法律工作委员会上访、求助,接待他的同志表示,要责成河南有关方面尽快查清事实真相。返回后,郑州警方告诉吕伯岳,已按法律程序将吕科监视居住。至今,吕父没有被允许同儿子见面。

5月8日,记者再次赶往北方群网公司,该公司的李国立副总经理大诉其苦:《巴蜀神童入狱河南(之一)》一文偏听吕伯岳的一面之词,损害了公司形象;公司IT业步覆维艰,要想留住人才、有所作为非常困难,为培养吕科,他们公司花费了很大代价,双方确实签订过劳动合同,但现在看来,当事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存在着分歧。他同时说,吕父春节前到过郑州对儿子的奖金额是满意的,吕父当时曾拍着胸口说:“吕科不会走,等他妈退休后也到郑州来,专门照顾吕科的生活。”李副总理最后强调,北方群网公司将在近两三天内邀请新闻界记者,把事实大白于天下,纠正《巴蜀神童入狱河南(之一)》对公众的误导,维护公司的形象。

5月14日上午,北方群网公司邀请数家媒体记者,声称要公开事实真相。大家注意到,最先涉入此事的那家报社并没有受到邀请。记者会上,北方群网公司散发自己写的《也说“吕科事件”的真相》的文章,及吕伯岳两次写给该公司的《悔过书》的复印件。记者注意道,《也说“吕科事件”的真相》与吕伯岳的供述在事实上并无多少冲突。该公司同时强调:既吕伯岳写了《悔过书》,认为自己有指使儿子向公司索要钱财的行为,他和他儿子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月15日下午,针对《悔过书》一事,吕伯岳说:“4月3日,儿子在电话里哭着对我说:‘爸爸,您求求王总不要向公安局起诉我……’,我当时心都碎了,为救儿子,他们让我当狗叫、钻裤裆我也干啊!《悔过书》怎么可信?!” 看来,事实已基本明晰,下一步就看法律了。但据郑州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谢献忠科长的表述:由于法律不健全,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自1998年9月成立以来已接手十二三起案件,但到目前一起也没结案……

重获自由

可能是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吧,网友们对这件案例的评说几乎是一边倒,纷纷声援吕科、痛斥事件的另一方–河南北方群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只有极个别人为群网公司辩解、指责吕科的不是。

后来,不知是舆论的压力真的发挥了作用,还是警方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后确实没有找到对吕科判罪的充分依据,5月16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宣布无罪释放吕科,使得这件原本就有争议的案件更充满了戏剧色彩。按照郑州警方的解释,经过警方严密调查,吕科的行为不构成敲诈罪;而且其行为没有对该项目的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根据《新刑法》的有关条款,吕科的行为也不构成妨碍公共信息安全罪。至于北方群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则由他们自己同吕科协调解决,因为双方都有违反劳务合同的行为,所以该事件基本上可以定性为“劳务纠纷”。但不管怎么说,吕科在这次事件中受到精神伤害是很严重的,毕竟,让人家不明不白地蹲40多天牢会对心理造成一定的摧残。

16日一大早,刚刚获得自由的吕科被父亲吕伯岳带到街上添置了一些衣物。当天上午9时,他们父子俩买了一些礼品到郑州花园路的一家报社表示感谢。

案子已经结束了,吕科也已恢复自由,一切似乎都该划上句号了。但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吕科事件”绝不会在短时间内被人们忘记。河南当地最有影响报社的新闻部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会对此事进行深度挖掘,让河南所有的公众都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 后续讨论

5月19日上午,河南省科技界和法律界的20多名代表在河南省科协进行座谈。议题就是这一段时间沸沸洋洋的“吕科事件”。传说要作为特别嘉宾参加座谈的吕科父子并没有到场。到是郑州市公安局的三名代表不期而至。由于他们的出现,公安部门在此次事件中的作为,也成了讨论的主要议题。

一种意见认为,吕科与北方公司所定的合同是上当受骗。公司方面在合同中用语含糊,容易产生歧义。这对涉世不深的吕科来说带有很大的欺骗性。故北方公司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不管合同条款对谁有利,都应予以尊重。仅就合同条款而言,似乎难以证明北方公司欠吕科的奖金。吕科值得同情,但不应该采取这种非常手段解决问题。

郑州工业大学的王宗敏博士说,他认为吕科在程序中加时间锁很正常,尤其是测试版。AWE系统在测试期间不可能破坏信息系统。他说在试装阶段加时间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一位律师说关键得看程序的产权属于谁和谁有权力加这种时间锁。

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网络安全处和法制处的三位处长便服来到会场。

郑州大学法律教授鲁嵩岳说,从立案上看,这案件立的时候不够慎重。吕科的罪名是新罪名,尤其应该慎重。此案是按经济纠纷还是按刑事犯罪,在事实不很清楚的时候应该就低不就高。从后果上看,在试装机阶段后果根本就不存在,把一个虚拟的后果加在吕科身上不合适。此外,目前以拘代审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拘留吕科不合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对流窜作案、身份不明者(拘留)可延长至一个月。吕科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对吕科的拘留超期。

郑州市公安局三位处长终于亮明身份,向与会代表做解释。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张处长说:媒体对拘留吕科的罪名报道有误,至今只有一个罪名,就是“破坏信息系统罪”。现在很多人认为这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实际上,公安部门受理此案是按照“破坏信息系统罪”。因为AWE系统是配合“政府上网工程”和“企业上网工程”的普及性工具。是让人很快能学会的制做主页的程序。1999年12月以后,平顶山是4县有203个企事业单位都在使用这个系统做主页。所以这个案件跟经济合同没有关系。根据《软件法》:开发软件明确规定版权人的,软件归版权人所有,没有明确规定的归开发人所有。AWE系统版权属于北方公司。所以北方公司报案是正确的。公安部门立案也是正确的。鉴于平顶山AWE用户未遭受严重损失,加上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损失多? 严重没有明确规定,不象盗窃800元就可以认定。关于吕科的案件法律上缺少明确的解释,所以才撤案。撤案也是正确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是一个新处,只能在办案中摸索。公安部门始终认为此案不是合同纠纷,比如打工者因老板拖欠工资便偷走老板的摩托车,很明显不能只按合同纠纷处理。现在虽然放了吕科,不能认定他犯罪,但吕科的确违法了。

吕科犯法了吗?

吕科事件发生后,在国内网络上展开了大讨论,媒体也做了不少报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网民们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法律界人士也就此作了详细的分析,无论从事实上和法理上大家基本上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吕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归纳为:

吕科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适用刑法第286条,妨害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从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案吕科是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在软件程序上放置了时间锁,客观上导致了在2000年3月1日,网群公司试安装在客户机子在的该系统无法运行的后果。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是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本事件主要是看吕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件。

但目前从各方的报道上看,不存在刑法上所说的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公安机关的干预下,吕已交出了解锁代码,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已可恢复正常运行,这方面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二是用户只试安装运行该系统,吕的时间锁对计算机数据没有破坏性,此后不会对用户造成实际损失。更何况,即使是用户有损失,也是因没有按国家规定测试,损失与吕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事件给大家的启示是:

一、本事件最初是因劳资纠纷而起,吕科因不满群网公司给其的报酬,而违反国家规定,在软件系统中放置了有害数据(见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吕科的行为是有过错的。

二、如作为劳资纠纷的角度来说,吕的父亲和媒体的倾向性认为,群网公司应付合同额的百分之十的报酬,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误解,因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吕是享受参加这百分之十分配的权利,并不是规定其独得这百分之十。确切的说群网公司到底该给吕多少报酬,还得等这案子真正作为劳资纠纷案后,在仲裁部门或法院举证的情况而定。

三、群网公司及其软件用户违反民国家有关规定(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将未经2000年测试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投入使用,应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此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们国家急需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也暴露了国家对法治宣传方面投入的不足,更为严重的是有关单位有法不依,视法律法规若无物。希望能通过这一事件唤醒大家知法、遵法、守法的意识,也希望国家对那些无视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予以惩戒。

案例讨论

1. 请从职业道德和信息系统安全法律两方面讨论“吕科事件”。

2. 思考信息系统开发人员应如何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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