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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真图片到底违法吗?一顿搜证与分析

站长 koic_zhzz 178浏览 0评论

涉黄刑事犯罪有哪些?

聚众淫乱罪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常言道:人文艺术,行为艺术,语言艺术………等等都是艺术

写真艺术也可称之为肢体艺术

关键看你以怎样的眼光来看待

在摄影师的眼里就是一副作品

这幅作品有着怎样的风格 灯光 场景 表情 肢体动作等等

换了我 我会怎么拍 能不能拍出比这更好的作品

而在宅男的眼里

这些写真就是荷尔蒙的催化剂

有这可望不可求得悸动

究竟涉黄内容如何鉴别?什么样的图片算色情图片?标准又如何判定?

这个虽然没有严格精确的文字表述,但是互联网行业内各公司大概有个基本的筛选标准。记者注意到,在一名操作人员电脑前贴有一个小纸条,上面标有他们公司采用的3级标准,严重程度递减,分别是“A级露性器官的,封号;B级露胸的,删照片、禁言24小时;C级过分暴露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删照片”,方便对照使用。

鉴黄标准如何界定?焦一提到,这个虽然没有严格精确的文字表述,但是互联网行业内大概有个基本的筛选标准。目前分类三级,一级是性诱惑性暗示的,其次是涉黄露点的,最严重的就是直接发布性爱或性器官图片,处罚基本就是从删除、账号禁言直至永久封号。“不过每个公司的把关标准还是稍有差别,也有一些大型公司一旦发现就直接封号,十分严格”。

图片区分标准

写真图片到底违法吗?一顿搜证与分析-1
  • 色情:裸露敏感部位,包含露骨镜头,描述性交行为和色情场景的图片。
  • 性感:衣着暴露但没有裸露敏感部位。
  • 正常:非色情,非性感图片。

做一个美女图片站,图片尺度稍微大于美空,但是绝不露点,没有性暗示,请问有法律风险吗?

问题:阿里云香港服务器需要备案吗?

解答:阿里云香港服务器不需要备案,只要网站主机(或服务器)在美国、香港等地,网站可以不用备案直接绑定域名即可使用。

用香港的服务器,客户只需要注册域名后,直接绑定香港的服务器主机上就可以访问网站,不用再进行备案。如果服务器放在国内,要求域名必须备案才可以访问自己服务器里的网站。

香港服务器是无需备案,目前国内好多客户选择香港的免备案服务器。另外,香港服务器对网站内容限制比较宽松的,只需要遵守香港当地的法律规则即可,而国内服务器对站点内容查处很严格,涉及违规就会被查处。用香港的服务器还可以直接访问国外的网站如Google,Facebook等网站。

一、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本节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岁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法释[2004]11号)(节录)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四、《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2005]61号)(节录)

第二条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

(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

第三条色情声讯是指具有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声音等信息。

第四条描述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介绍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有关人体解剖生理知识以及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色情声讯。

【淫亵】的意思和解释

淫乱猥亵。

解读两高有关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

china.com.cn/chinese/la

根据《解释》的规定,利用手机发送黄色短信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解释》的打击面是否太大了?

有人说,黄色短信就是色情短信、淫秽短信。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太准确。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没有使用“色情物品”或者“黄色物品”的提法,只是使用了“淫秽物品”的提法。从法条和词义上理解,黄色的东西不一定就是色情的,其中还有非色情的内容;色情的东西也不一定就是淫秽的,只有露骨宣扬色情并具有诲淫性,才可以说达到了淫秽的层次。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电子信息,才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虽然电子信息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但是,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称得上淫秽电子信息。《解释》的适用对象,只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是黄色电子信息。这样来看,“两高”依法作出的《解释》,打击面不是太大,而是做到了不枉不纵,宽严适度。

《解释》规定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哪些种类?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方式比较特殊,主要表现为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合成、分拆、压缩、下载、上传、张贴、发送、发布等。但是,为了体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方式的非法性特征,《解释》仍然采用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五种方式。其中,“制作”主要是指对淫秽电子信息进行加工、改编、分拆、压缩等操作,使其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原有的淫秽电子信息有所不同。例如,将多部片断合成为一部电影,将一部电影分拆成多个部分,将若干淫秽图片加工成一部动画,等等。“复制”,主要是指将原有的淫秽电子信息在不改变原有形式和内容的情况下使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例如,将淫秽电影、图片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或者其他存储空间等。“出版”,主要是指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例如,每月向订户电子信箱发送淫秽期刊的行为等。“贩卖”,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出卖淫秽电子信息,以获取物质利益。例如,淫秽网站让用户交纳会员费,以便用户在线观看或者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等。“传播”,主要是指将淫秽电子信息发送、张贴给他人或者公众,以扩大淫秽电子信息的影响范围。例如,将淫秽视频链接到互联网页面,将淫秽图片发送到论坛,在聊天室张贴淫秽文章,等等。实践中,绝大多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都采用了传播方式。而且,同样的淫秽电子信息可以采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不同的行为方式。

提供与淫秽电子信息有关的链接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吗?其定罪量刑标准怎样掌握?

有些读者提出,互联网淫秽电子信息之所以泛滥成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太多,任何人只要点击有关链接,就可以浏览、下载相应的淫秽电子信息,因此,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与提供淫秽电子信息没有本质的不同,应该采用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还有些读者提出,互联网之所以发展速度惊人,日新月异,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网站、网页之间的相互链接。网站和网页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法做到随时确保与其链接的网站和页面的内容完全合法,链接者可以任意改动自己网站和页面的内容。再者,一般网站上都有搜索引擎,虽然采取了过滤措施,可以将明显的淫秽内容过滤掉,但现有的技术水平仍然难以确保搜索出来的内容完全合法。《解释》综合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在第四条加入了明知的主观要件,即“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这样做,既可以有力打击提供直接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的犯罪行为,又尽可能地缩小打击面,避免打击扩大化。

至于淫秽链接的计算标准,要根据链接直接指向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分别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有关标准执行。例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的网页上添加了直接指向淫秽动画的链接20个,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了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淫秽动画的数量标准,就应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行为人为了与他人交流,在某论坛里张贴了40个直接指向淫秽电影的链接,按照《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淫秽电影数量标准两倍以上,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这里强调了“直接链接”,如果不是直接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则不能按照这个标准掌握。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8种情形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那么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如何来理解?

《解释》考虑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会随着互联网实践的发展而可能有所变化,《解释》规定了第八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对社会危害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亲友之间经常利用手机发送短信,有可能包括淫秽短信。构成犯罪时,定罪量刑的标准怎么掌握呢?

手机属于移动通讯终端的一种。根据《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发送淫秽短信二百条以上,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发送一千条以上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发送5000条以上,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发送淫秽短信四百条以上,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利用手机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比较常见的是淫秽短信,除此之外,发送淫秽电影、动画、语音、图片、文章等,符合《解释》规定的标准的,也构成犯罪。

有报道说,老百姓在家里上网观看淫秽电子信息,被警察抓了。老百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无论根据刑法的条文,还是根据《解释》的规定,自己不以牟利为目的,在家中上网观看、从网上下载淫秽的电影、动画、图片、文章等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将下载的淫秽电子信息又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转发给了其他人,其行为的性质就属于传播。在达到《解释》规定的标准时,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是不是电信部门、金融机构也有可能涉嫌构成《解释》规定的犯罪?

是的。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离不开电讯经营机构、金融机构的参与。电讯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明知淫秽网站实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开办淫秽网站所需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手机代收费、银行转账、网上费用结算等帮助条件的,其帮助行为就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就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淫秽电子信息的标准在《解释》第九条中有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关电子信息是不是属于淫秽电子信息有争议,如何解决?

由于淫秽物品的标准较为抽象,对于有关电子信息,例如暴露性器官、女性乳房的照片,描述自己性经历、性感受的文章,黄色短信等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会直接影响对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甚至影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何种量刑幅度的重大问题。这就涉及对有关电子信息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

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这是关于以实物为载体的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如何鉴定的规定,但是,对于非实物化的电子信息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目前尚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公安部门办案依然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精神执行。我们认为,鉴定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公安、新闻出版两个部门的权限、职责等问题,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前,《解释》对此不宜进行规定,可由该两个部门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祝二军)

《法制日报》 2004年09月09日

https://www.ixueshu.com/document/4d2c3204ec195da234ce1abe7551153d318947a18e7f9386.html

写真图片到底违法吗?一顿搜证与分析-2

 

发布于 2020-04-02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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