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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解读自由软件、GPLv3协议和开源商业化

学习 eben 来源:超越律师 495浏览 0评论

虽然GPLv3协议本身禁止双授权的存在,但是《著作权法》赋予了每个著作权人处分自己作品的权利,权利人以补充协议削弱GPLv3协议的限制是受法律保护的。

什么是自由软件

我们的世界已经无法离开自由软件了。微软、亚马逊、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都是自由软件linux的用户,我们现在使用的安卓手机,其系统底层也是linux系统。

自由软件以放弃部分著作权权利为代价,换取用户数量和软件稳定性。

一方面,因为自由软件基本以免费方式提供,其受众就会比传统软件广泛,更容易收获口碑传播,形成用户的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因为自由软件公开其源代码,所以任何用户只要发现问题或者有功能需求,都可以直接对软件进行修复和修改,促成用户社区集体维护软件,快速提升软件的稳定性。两者相辅相成,形成正循环,用户数量越多,软件稳定性越好;软件稳定性越好,用户数量越多。最终,用户得到了稳定性极佳的软件,软件作者通过为用户提供咨询、定制开发等服务获得了相应的回报。相比传统软件的开发模式,自由软件的开发模式在特定领域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自由软件放弃了哪些权利

使用GPLv3开源授权的软件被称为“自由软件”,该协议是为了保障软件用户的四大自由:

  • 使用自由
  • 修改自由
  • 分享自由
  • 分享修改版本自由

在《著作权法》下,简单地说,自由软件附条件放弃了以下权利:

  • 复制权:用户可以复制和运行软件。
  • 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用户可以修改软件。
  • 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可以以各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复制件。
  • 改编权:用户重新定制软件,形成新的软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GPLv3没有显式提及作者的署名权,也就意味着自由软件未放弃署名权。另外,GPLv3也未提及软件名称的权利,所以软件名称受《商标法》约束,针对某些商业滥用行为,作者可以考虑从商标的角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自由软件附了哪些条件

在传播源代码时,传播人应当提供版权声明、GPLv3协议声明及附加条款、无担保声明和GPLv3原文。

如果传播的是修改版本源代码,传播人不仅要遵守上述规定,还须提供修改人和修改日期,其他附加条件,对整个软件授予GPLv3协议(传染性的体现),以及在用户界面中标明相关法律声明。

如果传播的是程序,即源代码生成的程序,传播人不仅要遵守上述规定,还须以特定方式公开源代码。

GPLv3协议所附最重要的条件便是“传染性”,即在开发的软件中使用GPLv3自由软件的整体或部分,都将使新软件也变成GPLv3自由软件。

关于传染性

GPLv3传染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在HBuilder案中,一审法院认可传染性,二审法院否定传染性。二审中,法院在认为GPLv3软件本体HBuilder和被诉侵权插件为一个整体的前提下,依然认定被诉侵权插件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的法理基础在于侵害他人著作权而创作出的演绎作品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作者撰写同人小说,侵害了原作者的权利,该同人小说仍然受法律保护。在具体案件中,插件的源代码应当注明GPLv3协议,而未注明GPLv3协议,构成侵权,侵犯的是传染源HBuilder作者的著作权,但该行为只能由传染源作者进行维权,而不能作为其他侵权人的不侵权抗辩。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抗辩的传染源软件HBuilder和被诉侵权插件的作者是同一人。

关于违反协议的救济

在停止违反协议的行为后,违反者获得临时GPLv3授权,此后60天内,如果权利人明确通知违反者终止授权,则授权终止,否则60天后,违反者就会恢复永久GPLv3授权。

如果权利人第一次通知违反者存在违反行为,只要违反者在30天内纠正行为,那么他也可以恢复永久授权。

关于商用限制

GPLv3允许用户提供软件副本、技术支持、技术担保时收取一定费用。但是,在提供软件副本收取费用时,GPLv3有“相对性”的限制,即传播人只能向接收人收取提供副本的费用,而不能向次接收人收取该费用。例如,甲向乙以1000元的费用提供副本,乙免费提供给丙,此时,甲不能向乙或丙再次收费。

关于自由软件商业化

软件开发者如果考虑软件商业化,最基本的方式便是提供咨询和定制服务,但这种方式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商业机构大规模闭源使用,定制服务的恶性低价竞争,直接使用权利人代码进行商业实施等等。

为杜绝上述情况,开发者可以采用“双授权”模式,即GPLv3授权和商用授权并轨,甲骨文收购的Mysql便曾采用这种方式。软件分为社区版和企业版,社区版采用GPLv3,为测试版本,供免费用户使用,并用补充协议的形式限制商用范围;企业版采用商业授权,为稳定版本,提供增值功能和服务。虽然GPLv3协议本身禁止双授权的存在,但是《著作权法》赋予了每个著作权人处分自己作品的权利,权利人以补充协议削弱GPLv3协议的限制是受法律保护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1. 采用双授权应当尽早,因为双授权不具有溯及力,将GPLv3软件的早期版本直接变成双授权无法约束早期用户。
  2. 采用双授权时,要确保软件源代码不涉及调用、引用其他GPLv3的代码,否则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

本文转载自:https://www.law-think.com/p/2021-05-23-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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