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网络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新用户使用,会推出奖励机制,这在徐某的眼中成了“生财之道”。近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网络电商平台兴起不久,徐某利用新人红包0.01元即可下单的优惠机制,走上“薅羊毛”之路。但没过多久,相关网络电商平台补上了系统漏洞,徐某只好暂时罢手。
2021年,徐某又从网络上得知一种新的“薅羊毛”方法,既能在下单时获得优惠,还能直接变现。为了防住“羊毛党”,网络电商平台逐渐加强审核,比如需要用户手机号码与手机识别码绑定,一机一码才可认定为新用户。然而,在贪欲的刺激下,徐某苦心钻研技术,破解平台限制。
徐某先是通过非法渠道大量购买电话卡、虚拟手机号码,并在网络电商平台上注册成为新用户,再用自己或者亲属实名注册的老用户账号,邀请这些虚假的新用户下单,每单不仅可获得网络平台发放的老用户奖金,还能获得新客补贴。为了多“薅羊毛”,徐某编造大量虚假新用户,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平台的审核机制。此后,徐某还成立了工作室,通过同时骗取拉新佣金和新客红包的方法,在一年多时间里共骗取25万余元。
此外,徐某并不满足于自己“薅羊毛”,还通过网络渠道“开班授徒”。他将自己掌握的卡商、号商、接码平台、养号平台等一并打包出售,还录制教学视频。卢某(另案处理)以上千元的价格购买了徐某的课程,照葫芦画瓢,以同样的方式从网络电商平台骗取31万余元。某网络电商平台发现后台数据异常后报案,由此案发。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又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费璇)
拾金不还被追索,最多退还不当得利。
利用仓库疏于验货漏洞,拿空包装箱冒充商品然后再去收取货款。肯定是诈骗
“徐某先是通过非法渠道大量购买电话卡、虚拟手机号码,并在网络电商平台上注册成为新用户,再用自己或者亲属实名注册的老用户账号,邀请这些虚假的新用户下单”
“此后,徐某还成立了工作室,通过同时骗取拉新佣金和新客红包的方法,在一年多时间里共骗取25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又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
我认为就是诈骗。
不当得利是很显然的,但是诈骗罪的认定?不知道专业人士怎么看。
平台的获客成本越来越高,各种不择手段的”拉新“本身是否就存在欺诈性质?依据法规处理个人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商家的不法营销行为,是否也该更严格监管呢?
这种确实应该判,
但是平台各种虚假宣传,卖假货,不售后,怎么就不管呢?
集体诉讼什么时候能铺开啊?
个人面对大企业,真的是弱者啊,人家请律师团的钱都能买我们好几条命了。
某平台假一赔十,赔十个假货
某平台砍一刀砍到天荒地老
某平台以次充好,虚假宣传
通通都没事
公平,公平还是公平!
销售商自己这种营销给利拉客的做法,必然都会有这种漏洞,如果要社会商品健康发展,要鼓励将钱用在商品质量上,而不是营销手段上,本身这种风气就活该被人专漏洞,就像流浪地球2和满江红的问题一样,
那国内知名头部电商平台以平台优势强迫中小企业压低售价降低企业合理利润,影响这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许多消费者既是消费者又是企业员工,一旦企业发展受到影响,员工数量和薪酬都会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