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起诉天猫店卖三无产品的法律文书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原告Z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杭州力锤公司退还货款9498元;2.杭州力锤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倍赔偿Z某某28494元;3.本案诉讼费以及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杭州力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日,Z某某因工作设计的需要以淘宝账号“zxcazh”在天猫店铺“力锤电脑专营店(由杭州力锤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购买了“酷睿i5四核家用游戏吃鸡全套电脑台式i59400六核主机送显示器L0L”配置七2台,单价4799元,2台电脑合计优惠后实付款9498元。原告于2019年4月6日收到电脑,于2019年4月7日在拆箱安装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实物整机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名厂址,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自己组装的三无电脑产品;属性标注电脑品牌名称MAXSUN/铭瑄,实际电脑品牌并非MAXSUN/铭瑄,实物并无品牌信息;套餐七内存条宣称8G升台电16DDR4内存,但收到的电脑实际并不是一根单独的16G内存,而是两根8G的内存条,商家以模糊不清的描述误导消费者;商家宣称240G免费升台电360G固态硬盘,但收到的实物并非台电品牌,而是C0L0RFUL(七彩虹)360G;显卡没有包装盒,只是用普通泡沫胶纸包裹,并且显卡外观有多处刮痕和污渍,显卡螺丝口有拆动划伤,显卡插条铜片有长期使用插拔产生的摩擦痕迹,根据其外观特征和无对应的原厂包装等情况可以推断显卡被维修过;经查电源标签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18年5月29日撤销,撤销原因系电源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从而证明整机电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综上所述,杭州力锤公司出售的电脑配置存在欺诈行为、以旧充新、以次充好并且电源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为维护原告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杭州力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日,Z某某使用淘宝账号“zxcazh”通过杭州力锤公司在淘宝天猫平台经营的“力锤电脑专营店”购买名称为“酷睿i5四核家用游戏吃鸡全套电脑台式i59400六核主机送显示器LOL”“16GB;3TB”台式电脑两台,订单编号为:413,商品单价为4799元/台,商品总价为9598元。根据淘宝页面快照显示案涉产品参数为:品牌:MAXSUN/铭瑄;内存容量:8GB16GB;硬盘容量:配置一配置二配置三配置四配置五2TB3TB;主板结构:M-ATX;光驱类型:无光驱;机箱类型:中塔;生产企业:杭州力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源80PLUS认证:不支持;显卡系列:集显;硬盘类型:固态硬盘(SSD);CPU系列:Intel/英特尔酷睿i5;主板芯片组类型:IntelB75;上市时间:2019-3-16;保修期:36个月;CPU型号:3470;显卡芯片品牌:Intel/英特尔。淘宝页面商品详情显示:不要显示器再减价,配置七减500元,主机到手价为4299元。3TB选项仅代表配置七,240G免费升台电360G固态硬盘,8G升台电16GDDR4内存。
2019年4月2日,杭州力锤公司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为046791984012)向原告邮寄台式电脑两台,Z某某于2019年4月7日收到上述货物。Z某某收到货物后,自行开封拆箱其中一台台式电脑,并全程通过自己手机拍摄拆箱取件过程。之后,Z某某自行使用电脑显示器、键盘及音响至今。另一台电脑包装完好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拆封、取件,包装箱内物品经当庭演示、核对并封存。现将当庭演示结果描述如下:两台电脑外包装的侧面均显示生产商名称为广州动力火车品牌运营中心,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产品名称:电脑机箱,标准版黑色U3;产品尺寸:405×180×410MM;包装尺寸:467×232×455MM;净重为2.69KG,毛重为3.64KG。电脑整机无合格证,无生产商厂名厂址,无品牌显示,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内存条为两根8GB内存条,固态硬盘为COLORFUL(七彩虹)品牌,并非台电品牌,固态硬盘卡槽处有明显使用痕迹。电脑电源有PowerTrain®的标志,型号为风云700WS网吧版,国家强制3C认证编码:2016010907875934。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上进行3C证书查询上述编号“2016010907875934”后显示:制造商系广州市酷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广州市金汕电子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开关电源,标准为GB17625.1-2012、GB4943.1-2011、GB/T9254-2008。该证书已于2018年5月29日撤销,被撤销原因系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
以上事实,有原告主体信息、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淘宝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淘宝商品快照、CCC证书查询信息截图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当庭演示案涉商品实物过程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Z某某与杭州力锤公司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杭州力锤公司应当依照网络宣传内容如实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及品牌要求的产品。根据Z某某提交的购买案涉商品形成的淘宝购物订单快照显示,Z某某购买的台式电脑品牌名称应为MAXSUN/铭瑄,而Z某某实际购得的台式电脑并未标注商品品牌;同时案涉商品还存在如下虚假宣传情形,包括:宣传免费升级台电360G固态硬盘,而实际配备固态硬盘为COLORFUL(七彩虹)品牌而非台电品牌;宣传内存容量为16GDDR4,而实际内存条系加装两根8G内存条;同时,案涉台式电脑适配器电源型号授权证书因存在安全隐患已被国家有权机构撤销。以上情形证明杭州力锤公司出售的“酷睿i5四核家用游戏吃鸡全套电脑台式i59400”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与约定商品内容不符,同时销售的商品存在未通过国际质量认证标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因Z某某收到两台案涉台式电脑后自行使用其中一台至今,且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向杭州力锤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故Z某某对其已经使用过的商品无权要求杭州力锤公司退还对应货款4749元,故本院对Z某某要求杭州力锤公司退还案涉两台台式电脑货款9498元的诉讼请求,仅对其要求退还的尚未使用的全套商品对应价款4749元予以支持。至于Z某某称已经使用的台式电脑主机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故障,在扣除已经使用部分配件的价值的基础上由杭州力锤公司退还剩余货款的意见,因Z某某自述已经持续使用该台电脑的显示屏、键盘及音响,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台台式电脑主机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Z某某主张退还运费的诉讼请求,因未实际产生,故本院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因杭州力锤公司销售的案涉台式电脑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Z某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向杭州力锤公司主张案涉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款。故本院对Z某某主张杭州力锤公司支付案涉商品价款的三倍28494元作为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杭州力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杭州力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货款4749元,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杭州力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酷睿i5四核家用游戏吃鸡全套电脑台式i59400”一台(庭审后已贴封条固定的产品,如不能返还则按照购买价格折抵货款);
二、被告杭州力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赔偿款28494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杭州力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原告Z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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